大陸政策法規

台灣民事判決 陸法院一律認可

2015/07/01

 

2015-07-01 02:36:09  聯合報 特派記者

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兩項涉及台灣司法互助解釋,今後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,大陸法院將一律認可和執行,不需再經由公證認證,新解釋於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。

大陸最高法院昨出台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」,和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」兩份司法解釋;最高法港澳台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郃中林表示,這兩則司法解釋七方面新內容。

首先是擴大案件管轄連接點。郃中林指出,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(仲裁裁決)的案件,由申請人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、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受理。

二是適度放寬案件受理條件。郃中林表示,過去除要提供台灣方面的法律文書,還要提供經過台灣公證機構公證、再經大陸有關公證協會的認證,法院才立案;日後只要拿台灣地區民事裁判的原件來大陸,有申請書,法院就立案。

三是便利當事人。郃中林指出,若台灣的當事人委託別人,來代理參加申請認可和執行案件訴訟程序,授權委託書的本人可在法官面前直接簽授權委託書,無需再公證認證,或是直接由大陸公證機關公證亦可,不需再回台灣辦理。

四是更注重程序正當性。新解釋規定,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立案,並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,並將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;不符合規定者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,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,申請人對裁定不服者,可提起上訴。

五是區分裁定不予認可和裁定駁回申請兩種審查結果。

郃中林指出,做出區分後,未來若只是因文書的真實性、有效性不能確認,導致法院只能裁定駁回申請,駁回申請以後還可以補證材料,再申請,有利於保障當事人訴權。

六是增加救濟途徑。郃中林解釋說,未來受理法院作出裁定後,當事人不管哪一方,無論對裁定認可還是不認可,駁回還是不駁回,任何一方當事人若不服,都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一次覆議。

最後是明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間。郃中林稱,台灣判決作出兩年之內,可以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,大大擴展可以認可和執行的台灣的判決和仲裁的範圍,基本態度就是盡可能「一網打盡」,都納入認可和執行的範圍。